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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撰稿人
朱晗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
即可日入千元!”
“一分钱不花,把自己的银行卡
借给别人就能挣钱!”
听到这里,是不是很心动?
当你心动这个躺着赚钱的“美差”时,殊不知已经掉入了“贼网”,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如此,若出借、出租或者出售银行卡达到一定数量,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达到一定数额或有其他情形,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法律制裁!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简单来说,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帮助”的行为有: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实施以上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说了这么多
且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以下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2月,叶某经朋友介绍,以为提供几张银行卡便可以赚“轻松钱”,后在明知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及绑定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银行转账,从中获取好处费人民币2500元。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将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转入上述卡内。
经上海黄浦法院审理,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20年,某大学在读学生马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售于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而其提供的其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余万元。
经上海黄浦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非法出借、出租或者是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常见表现形式。该类案件的犯罪人员多数系初犯,且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尤其是不少学生由于缺乏社会阅历、没有收入来源,在消费主义的诱惑下,看到出售两卡即可赚“快钱”的消息不惜铤而走险。他们往往也对卡内的异常交易也不在意,以为自己“没参与就不是犯罪”。甚至还有学生尝到甜头后,在校园内招揽其他同学收购两卡。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另外,也有通信、金融行业内部人员违规办理两卡、非法出售单位银行账户等情况。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请谨记,切勿将自己办理的对公账户、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会严重影响个人征信与金融活动,还可能将自己拉入犯罪泥潭。如不用或丢失,也应当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
来源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摄影 | 陈琪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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