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李四家住苏州,其工作地点也在苏州,后来李四工作单位A公司通知李四去南京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由于薪资没有调整,公司也不提供食宿,李四不愿意去,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要求。请问李四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与经济补偿是否合理?
解答:从案例来看,公司调李四去南京工作,公司不增加李四薪资,也不提供食宿,李四需要承担租房的大额开支,生活方面势必受到较大影响,在李四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通知李四去南京报到上班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
01 四川–【(2019)川01民终1967号】
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 形,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工作地点变更的必要性以及适当性考量。如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变更具有必要性,亦系在合理范围内,且变更后并未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有影响,则不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约定以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02 河南–【(2018)豫01民终4869号】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单方通知员工将工作地点由郑州 变更为上海,对于不愿意去上海工作的员工,并未进行妥善安置。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认定为单方变更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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