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消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保证消费者去放心买买买,长远来看也是利于电商发展的。

(来源于网络)
但是一部分人恰好利用这一规则,开始了“生财之道”。
案一

广西灵川县一男子李某毅,在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使用自己及家人、朋友的淘宝账号在淘宝天猫超市购买商品后,利用天猫超市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以虚假退货物流单号但实际不退还货物的方式申请退货退款,骗取天猫超市280次的退款共计41984.04元。后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被逮捕。李某毅在积极退赔41000元取得谅解后,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款一万元,继续退赔被害人九百八十四元零四分。
李某毅这种情况,是自己尝到了甜头,但是自己也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当然还有人沾沾自喜,自己将“生财之道”传授于他人,一起“赚钱”。
案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检例第105号),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高中生李某利用某电商超市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多次在该超市网购香皂、洗发水、方便面等日用品,收到商品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实际上不退还货物,骗取某电商超市退回购物款累计8445.53元。

后李某将此犯罪方法先后传授给其他高中生牛某、黄某、关某、包某,并收取1200元“传授费用”。随后高中生牛某、黄某、关某、包某掌握这个来钱快的方法,以此各自骗取某电商超市15598.86元、8925.19元、6617.71元、6206.73元。

(网络用图,与本文无关)
显而易见,李某涉嫌诈骗和传授犯罪方法两罪,另外四人涉嫌诈骗罪,但幸运的是,他们作案时都是未成年,检察院认为,他们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加上五人均面临高考,因而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综合考虑,2019年按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为六个月,期满后,根据五人良好表现,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五人在随后的高考中全部考上大学。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二中五个高中生,作为未成年,经过各方的努力,虽然最后以喜剧结尾,但是还要说句“你们可要长点心吧”,不要在最美好的时光,去选择“耍小聪明”、“挣快钱”,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和前程,不然案一中的结局就是最好的借鉴。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守法才是立于社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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