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月工资收入(税后)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月工资收入(0.5%);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支付1%;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支付1.5%;1万元以上的,支付2%。
2.农民党员每月支付0.2元-1元的党费。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养老金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3.党员一般应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时可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四、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支付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方法是:由基层党委收集,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出具收据。
5.党员要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缴纳党费。在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同意,可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缴纳或补缴党费。缴纳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党组织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应当及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无正当理由处理。
7.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党员党费,不得预缴或者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称(特殊党费)。
8、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党员培训;(2)订阅或购买报纸、材料、视频产品和设备进行党员教育;(3)表彰先进的基层党组织、优秀的共产党员和优秀的党员工作者;(4)补贴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贴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复受灾损害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9.使用和分配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有最终决定权。
9.使用和分配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不得有最终决定权。
十、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部机构承担。
12、党费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使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13.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通知下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保留)党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留比例。
15.违反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认真查处,违反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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