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9时30分,30岁的杨勇(化名)如往常一样上完通宵夜班回到家中休息,此后再也没有醒过来。杨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12月15日,杨勇的妻子向澎湃新闻表示,家属认为杨勇的猝死和其生前曾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有关联。不过目前杨勇未做尸检,具体的死亡原因尚不明确。
针对杨勇的猝死,12月15日晚,杨勇生前工作单位中国邮政西安邮件处理中心一名负责人华某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公司正与杨勇的家属进行协商。杨勇的猝死是否与过劳死有关,还需等尸检报告出来后再做评定。
“是不是过劳猝死,不是拿嘴说的,还需要医学上的评定。”华某表示,如果尸检报告中显示,杨勇确因过劳猝死,“造成相关的损失按照责任划分,公司该赔的肯定赔。”
邮政的说法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国邮政称“责任划分需要尸检报告支撑”,从法律角度上来说,这句话完全没毛病。
但是,很多法律问题并不单单只是法律的问题,更多的是人性的问题。
作为一家国有企业,中国邮政并不仅仅是一家寄件收件的快递物流企业,其口号为“人民邮政为人民”,既然喊出了这句口号,那总要为人民做点什么事。
?
希望中国邮政能拿起国企应有的担当,不说对人民,起码对得起自己的员工,不管是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用生硬的法律文书报告来解释员工猝死划分责任,固然立场正确,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兔死狐悲,寒了员工的心。
希望中国邮政能够勇于承担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执行《劳动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对猝死的员工家属进行慰问探问,给予人道主义关怀。
本文所有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不实内容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postusb@foxmail.com
发布者:泰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bjxdyg.com/life/5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