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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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名单仅为部分)
1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11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兰润年
性别:男
年龄: 56
身份证号 : 422130********0810
住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0号付36室
立案时间: 2019-02-20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皖0102民初7690号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
执行案号: (2018)皖0102执288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肖欢华
性别: 女
年龄: 47
身份证号 : 421083********5925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东城世家13幢603室
立案时间: 2018-07-13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欢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兴军借款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贾兴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保全费12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60元,由原告贾兴军负担540元,被告肖欢华负担4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125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明辉
性别:男
年龄: 41
身份证号 : 413026********6638
住址:分水亭乡龙台村天堂村民组
立案时间:2019-02-21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其保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3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沙其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沙其保负担900元,被告刘明辉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83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安振
性别: 男
年龄: 38
身份证号 : 413024********4818
住址: 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橘郡万绿园H2-603号
立案时间: 2019-02-13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安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志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林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王安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
执行案号: (2019)皖0102执27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新杰
性别: 男
年龄: 40
身份证号 : 412828********0936
住址: 练村镇称湾村马湾一组
立案时间:2019-01-14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408896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889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2年6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周新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165352035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注:文中“老赖”特指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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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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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今日头条安徽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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